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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産許可證
食品生産許可證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食品生産經營許可的機構依法發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産、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産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産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 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産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申請條件要求: 第十條 申請食品生産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爲申請人。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生産許可,應當按照以下食品類别提出: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幹,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産品,食糖,水産制品,澱粉及澱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産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類别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生産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産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适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産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适應的生産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産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産的品種、數量相适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